【考點】合同法
合同訂立程序三個名詞: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標文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通過表見代理行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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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