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證券化與證券化產品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fā)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傳統(tǒng)的證券發(fā)行是以企業(yè)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fā)行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與范圍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
可以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2.按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
可以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離岸資產證券化。
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簡稱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稱為離岸資產證券化;
融資方通過境內SPV在境內市場融資則稱為境內資產證券化。
3.按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
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權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最早的證券化產品是以商業(yè)銀行房地產按揭貸款為支持,故稱為按揭支持證券(MBS)。
三、資產證券化的有關當事人
1.發(fā)起人。
也稱原始權益人,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yè)。
2.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
受委托持有資產,并以該資產為基礎發(fā)行證券化產品的機構。選擇特定目的機構或受托人時,通常要求滿足所謂“破產隔離”條件,即發(fā)起人破產對其不產生影響。
3.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
4.信用增級機構。
分外部增級和內部增級。
此類機構負責提升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為此要向特定目的機構收取相應費用,并在證券違約時承擔賠償責任。有些證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級機構,而是采用超額抵押等方法進行內部增級。
5.信用評級機構。
如果發(fā)行的證券化產品屬于債券,發(fā)行前必須經過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6.承銷人。
是指負責證券設計和發(fā)行承銷的投資銀行,如果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較大,可能會組成承銷團。
7.證券化產品投資者。
除上述當事人外,證券化交易還可能需要金融機構充當服務人,服務人負責對資產池中的現金流進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發(fā)起人兼任。
四、資產證券化流程與結構:見書中圖表
五、美國次級貸款及相關證券化產品危機
住房抵押貸款大致可以分為五類:(1)優(yōu)級貸款(2)Alt-A 貸款(3)次級貸款(4)住房權益貸款(5)機構擔保貸款。
六、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
2005年被稱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元年”。2005年12月,作為資產證券化試點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fā)銀行分別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信貸資產為支持,在銀行間市場發(fā)行了第一期資產證券化產品。2005年12月21日,內地第一只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廣州越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正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6年以來我國資產證券化業(yè)務表現出下列特點:
1.發(fā)行規(guī)模大幅增長,種類增多,發(fā)起主體增加。
2.機構投資者范圍增加。
3.二級市場交易尚不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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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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